女子因国外代购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,罚款550万元,法院表示其涉嫌走私。
的确这样。
确切的说,该女子触犯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罪,她的国外代购行为,不可以仅仅看做她是偷税、漏税了。
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是指违反海关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非法运输、携带、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、弹药、核材料、假币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、淫秽物品、毒品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、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、物品进出境,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。
这个罪名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管理规范。
依据国内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、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,犯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偷逃应交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交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游某2013年开始销售一些进口高端服饰,服饰主如果通过香港快递至珠海,或者通过自己随身携带入关与雇佣“水客”偷带入关。短短3年,游某在香港购买并带回来的服装金额高达1140余万元。
法院认定,游某通过快递邮寄、自己携带与安排职员偷带服装入关,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,偷逃税款高达300余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550万。
从量刑幅度看,这已是该档内的最低量刑了。
游某的行为不可以被觉得是简单的代购,而是销售。
代购是指同意别人委托将别人需要的产品买进去,然后交给需要这个产品的别人,其本质是需要者找其他人帮忙买其没办法买到的商品。
销售:是指供应商品给第三方的行为。
国家海关管理法规规定,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得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5000元)的;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2000元)的,海关予以免税放行。有如此的规定,就是为了预防别人以自用为名行掩盖销售之实,破坏国家海关监管。
假如允许大家以此为业,那国家的海关监管就形同虚设了。
游某之事与范冰冰税收事件,仅从数额上来讲,有的天差地别,其处置结果也是不少人不可以理解。
但有关部门对二人的处罚都是有依据的,合乎法律规定和程序。
大家对此不理解的只不过法律对二类事件的评价不同而已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